两种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重要事项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算,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专指“居民企业纳税人”,下同)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年度汇算清缴次年5月31日以前。
【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按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①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②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③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具体事项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届时发布的《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期限】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简易年度汇算退税期限】对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