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归集!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多种情形

栏目:税法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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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梳理/段文涛

随着震惊税海江湖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41号)的发布,大家对于“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也就是必须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的关注度,瞬时升温,乃至热议。

那么,现行税收政策中,究竟有哪些“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也就是必须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的硬性规定呢?

为此,税海涛声搜集了近20年来的相关规定,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部分列示,其中又分别按“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规定”和“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则不得享受(适用)的优惠政策”细分。

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此重要税收事项有所详尽的了解,特别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注册登记)前就知晓相关规定,从而有针对性的、较为精准的防范税收风险。


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条款:


个人所得税政策中,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 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第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2号)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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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不得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财税〔200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修改,国税函〔2001〕84号、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对本文予以补充)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第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一、税收政策内容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相关政策条件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


第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第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印发)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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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个人(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不得享受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5. 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7.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一、税收政策内容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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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政策中,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修订)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第四: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五: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公告印发,国发〔2014〕50号修改,税务总局2018年第26号公告、2018年第31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修改)
第三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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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才能适用,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1年第14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第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


第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

第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

第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选择适用《通知》[注: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第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对企业类型有何要求?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第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1号)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二、公告主要内容(二)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的范畴。......

在公告中明确了法人合伙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的规定,限定了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第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读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后,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4.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第十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一、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第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3号)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未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