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栏目:税法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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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政策享受条件
  (1)纳税人的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可扣除;
  (2)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支出可扣除。
  注: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扣除标准和方式/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
  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或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2、政策享受期限
  学前教育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全日制学历教育在中国境内、境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3、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纸质表单、电子表单、APP等方式获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可以选择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也可以选择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4、留存备查资料
  如果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政策享受条件/本人或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扣除标准
   a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年18000元(每月1500元);  
   b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每年13200元(每月1100元);
   c•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3、政策享受期限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扣除停止时间为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
    4、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纸质表单、电子表单、APP等方式获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可以选择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也可以选择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5、留存备查资料
  需要留存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三、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政策享受条件/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可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扣除。
    2、扣除标准和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以扣除400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政策享受期限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为取得的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4、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纸质表单、电子表单、APP等方式获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可以选择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也可以选择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5、留存备查资料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政策享受条件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扣除。
     2、扣除标准和方式
  独生子女 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 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

    分摊方式:平均分摊 指定分摊 约定分摊
  政策享受期限: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纸质表单、电子表单、APP等方式获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可以选择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也可以选择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4、留存备查资料
  如果本人是非独生子女,并且采取了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扣除方式,则需要留存相关书面协议等资料。
  

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政策享受条件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扣除标准和方式
  (1)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政策享受期限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4、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纸质表单、电子表单、APP等方式获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可以选择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也可以选择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5、留存备查资料
  需要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政策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据实限额扣除。
     2、扣除标准和方式
  (1)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3、政策享受期限
  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服务费用实际发生的当年。
    4、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纸质表单、电子表单、APP等方式获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可以选择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也可以选择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5、留存备查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以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适用于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居民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